现行兽药GMP中的缺陷
在我国现行的兽药GMP中(2002年版),将质量管理与生产管理从机构上进行了分离,这是对目前我国兽药行业的企业管理,特别是质量管理是一个重要的进步。但是,在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能上,没能明确将QA职能与QC职能进行分离,这无疑是一个缺陷。
在GMP中,质量管理部承担与质量有关的所有管理工作,包括质量检验(QC)、质量标准的建立、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质量档案的建立、验证的审核、自检等。所以,可以理解为,在质量问题上,质量管理部就是裁判员,其他部门就是运动员。这是对企业产品质量的一个制度保证。
我们可以将质量管理工作分为QA与QC。QC的职能是为QA提供凭证。QA才是真正意义的质量管理或叫质量保证。因此QA必须有公正性。而GMP中,QA与QC都属于一个部门,那么对于QC工作的准确性与公正性,从制度上能够保证吗?从而其他部门将会对质量管理部门的公正性表示疑问。
另一方面,GMP允许在线兼职QA,但并不明确线QA应对哪个部门负责。现实操作中,这些在线QA从行政上属于生产部门,那么其QA工作的效果能得到保证吗?
有关人士认为,在GMP中,应明确将QA工作与QC进行分离,在质量检验外成立独立的QA部,并设专职QA,从事真正意义上质量管理工作。这样,才能保证组织质量管理的科学性与公平性,有利于企业质量管理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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