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及必须采取的控制措施
日期:2005-01-27 10:11  编辑: 超级管理员  来源:   查看: 我有话说
核心提示: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及必须采取的控制措施近年来,我国兽药和饲料行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这极大地促进了养殖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我们也看到,由于管理不善,有害物质残留超标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给畜产品安全造成的隐患及带来的一系列负面影响也日益突出。首先,很多企业为追求高额利润,在饲料产品中超剂量或滥加兽药和其他违禁药品,并大量向饲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及必须采取的控制措施 近年来,我国兽药和饲料行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这极大地促进了养殖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我们也看到,由于管理不善,有害物质残留超标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给畜产品安全造成的隐患及带来的一系列负面影响也日益突出。首先,很多企业为追求高额利润,在饲料产品中超剂量或滥加兽药和其他违禁药品,并大量向饲养企业和个人出售;其次,很多养殖企业由于缺乏合理使用兽药和饲料的知识,造成盲目用药,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了非法产品的使用者;第三,有一些养殖企业不按停药期的要求,在畜禽出栏前或奶用畜产奶中还继续使用兽药,必然造成兽药残留;第四,配方不合理导致滥用饲料添加剂。   据科学论证和实践证明,动物性食品中的药物残留对人体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变态反应与过敏反应、细菌耐药性、三致作用(致癌、致畸、致突变)以及激素(样)作用等。1990年西班牙发生了因食入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的饲养动物肝脏而引起43个家庭中毒,1998年香港17名居民因使用内地供港猪内脏发生中毒,原因也是由盐酸克伦特罗残留所致。2001年1月,浙江余杭市因出售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的猪肉导致63人中毒,上述事例很多,举不胜举。如疯牛病,二恶英。   正是由于畜产品有害物质残留问题危及人体健康,以及一些残留超标,导致我国畜产品出口受阻,极大地影响了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针对上述情况,早在1997年,农业部就发布了47种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牧发[1997]7号)、27种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定(农牧发[1997]8号)、19种兽药在饲料中的硷测方法(农牧发[1997]9号)。1998年,农业部又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的通知精神》,发布了《关于开展兽药残留检测工作的通知》。我区兽药饲料监察所根据上述通知精神,结合农业部资格认证,筹建了兽药残留检测室,不久将开展这方面的检测工作。   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绝大部分工作只是停留在检测兽药残留是否超标的问题上,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不超标的问题。作者认为,兽药的残留超标与否不是检出来的,而是在畜禽养殖业整个过程中形成的。因此应采取综合性措施,在做好检测工作的同时,对生产出的畜禽产品的前期各个环节的残留进行控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根据这一思路,我们应从以下六个环节入手:   1 畜禽养殖场的残留控制   畜禽养殖场是控制药残的关键部门,应从六个方面来控制药残:   1.1 畜禽养殖场必须按照兽药的使用对象、使用期限、使用剂量以及休药期等使用兽药。   1.2 不应将含药的前、中期饲料错用于动物饲养后期,不得将成药或原料药直接拌料使用。   1.3 不得在饲料中自行再添加药物或含药饲料添加物,确有疾病发生,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合理用药。   1.4 畜禽养殖场必须在规定停药期后,并取得当地兽药管理部门发放的《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验合格证》和《用药卡》,方可出栏。在休药期未到时不得出售动物供人食用。   1.5 在饲养过程中使用的药品必须是国家有关法规所允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违禁药物、未被批准的药物、可能具有“三致”作用和过敏反应的药物;不得将人畜共用的抗菌药物作饲料添加剂使用。   1.6 必须填写“用药登记”,其内容至少包括用药名称、用药方式、剂量、停药日期,并将处方保留五年以作证据。   2 饲料厂的药残控制   饲料中的药物添加剂是造成动物性产品中药物残留的主要根源,因此,应从以下七个方面入手:   2.1 饲料厂必须向兽药主管部门申报饲料中添加剂的药物以及各种营养成分配方,应详细记录饲料中药物成份的来源。并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组织生产。   2.2 药物添加剂必须预先制成预混剂,方可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2.3 同一种饲料中应尽量避免多种药物合用,若要复合使用,应遵循药物的配伍原则。   2.4 在生产加工饲料过程中,应将添加药物饲料和不添加药物饲料分开生产,以免污染不添加药物饲料。   2.5 生产厂家或销售企业在销售添加剂产品时,必须在标签或说明书上明确告诉用户添加的有效成份和使用方法。   2.6 饲料厂所用药物添加剂必须从定点厂家采购并与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不允许含有禁用药物。   2.7 化验室必须对入厂大宗原料和药物添加剂进行抽检化验,对不合格产品拒绝入厂。   3 兽药生产企业的残留控制   加强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是从源头上把好兽药残留控制关的重要一环。因此,必须从下面几点入手:   3.1 为保障动物性食品的安全性,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对拟生产药物(含药物添加剂)进行安全性、毒性试验的综合评价,并提供休药期,只有毒性较低,休药期较合理的产品,方可允许生产。   3.2 药物的毒性试验应包括一般毒性试验和专门毒性试验,前者包括急性毒性、蓄积毒性、亚急性和慢性毒性试验等,后者包括繁殖试验,致畸、致癌、致突变试验,局部刺激试验等。   3.3 对药物饲料添加剂进行安全评价时,必须掌握以下有关资料:   3.3.1 饲料添加剂对食品性动物及其共生微生物和人的毒性作用。   3.3.2 供食用的畜禽组织、禽蛋和乳中残留的添加剂及其代谢物的化学性质和数量。   3.3.3 残留物对人的潜在毒性;残留含量高的动物组织或器官;残留物在食品中的允许残留量以及对残留物适宜的临测方法。   3.3.4 食品加工过程(冷藏和烹调)对药物添加剂在食品中的残留物及其代谢物的影响。   3.4 鼓励科研部门和兽药生产企业设计高效低毒、残留量小或无残留的化学药品,并定期重新评价一些原有的药物。该目的是防止药物对动物产生直接危害和药物与其他化学物及其代谢产物在畜禽体中的残留通过动物性食品对人体产生有害影响,以及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有效措施之一。   通过对药物代谢动力学、作用机理及毒性的研究,对原有药品进行分子结构的再设计,以淘汰其中有毒基因,但必须保留药品的药理性能。如已烯雌酚是个重要的人工合成雌激素,用作牛、羊等反刍动物和鸡的促生剂时,已烯雌酚及其代谢产物可能通过肉食品而被人食入。在设计低毒雌激素或抗雄激素来代替已烯雌酚的研究过程中,合成了一系列氟化羟基联苯,其中有的化合物如双氟酚具有抗雄激素的能力,毒性比已烯雌酚小。   3.5 应限制抗生素药物添加剂的生产,鼓励以中药来代替它。频繁地将抗生素作为添加剂来使用,会使动物产生一种对抗生素有抵抗作用的致病菌,这种对抗生素的抵抗作用随后会通过食物链传给人。据估测,我国目前年生产畜禽抗生素约在1万吨左右,供动物食用抗生素约30余种。畜禽长期应用,就会在肉品中产生药物残留,从而对人的健康产生危害。   据统计,我国现有天然药材12807种,其中植物11146种,动物1581种,矿物80种。因此,研究和开发生产毒性小残留少的中药制剂或中药添加剂来代替抗生素对控制兽药残留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4 兽药经营企业的残留控制   4.1兽药经营企业不得经营国家禁用药物;   4.2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对每一新品种送兽药监察所登记化验,合格后方可经营;   4.3 兽药经营企业广泛收集信息,及时调整药品种类,淘汰不符合残留控制要求的药品。   5 动物产品加工企业残留控制   5.1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对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应遵守有关贸易国的规则。   5.2 必须先验收畜禽养殖场(户)由兽医师签字的“用药登记卡”,合格后,方可接收加工。   5.3 应设立相对独立的监控制度,并制定当某环节失控时的纠正措施。   5.4 必须对每批样品都要进行药残化验,确保不合格品不出厂,并对不合格产品作无害化处理后,按类别作为其它用途。   5.5 产品贮存条件必须符合要求。对产品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严禁使用载过农药、化肥或其他有毒物品的运输工具装运畜禽产品。   5.6 应具有供药、防疫和技术监控的资料,每一个环节都应建立相应的质量文件并保持记录。   5.7 动物产品加工企业及其产品必须接受兽药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厂方有责任提供情况。   5.8应加强对商标和卫生标识的监控。   6 农牧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近十多年来,我国在兽药残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欧美、日本等国家相比,在兽药残留研究和监控方面存在差距。为此,应在以下方面加强监督管理工作,以缩小差距:   6.1 尽快立法。已经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控制动物性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管理办法》草稿,宁夏在这一方面,应先走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法律法规、饲料安全标准、动物产品毒害物质及兽药残留标准,使对兽药残留的监控,对违规用药造成残留超标事件的查处等活动能够依法进行。   1987年颁布的“兽药管理条例”中对兽药的生产和经营已有立法规定。近几年农业部相继发布了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品种目录,禁止使用诸如镇静剂、已烯雌酚或类固醇物质及具有促进蛋白质合成作用的B-兴奋剂作用的规定,但对兽药的安全使用,违法使用的处罚以及药物残留等尚未立法。这是我国兽药残留至今还得不到有效控制的重要原因之一。   6.2 建全机构:加快国家级、省地级兽药残留管理和监测机构的建立和建设,使之形成自中央至地方完整的兽药残留管理和检测网络机构。   6.3 严格执法:农牧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各项规定,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防严查在饲料中使用多种违禁药品。   6.4 制订计划:建立我国的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尤其要制订未来5-10年的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把对人体健康危害大,国外重点监测、国内有滥用倾向的兽药列入重点监控计划中。   6.5 加强监测:兽药饲料监察机构应加强参与畜产品安全控制的意识,主动承担检测、监测、科研任务,对养殖场(户)、屠宰场和食品加工厂开展兽药残留的实际检测工作,为兽药残留的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6.6 扩大宣传:兽药管理部门应通过各新闻媒体扩大舆论宣传,并通过开展科普教育和加强基层技术推广服务,使养殖企业、广大农牧民、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广大消费者了解、掌握兽药科学使用和饲料安全的重要性,提高全民对畜产品安全问题的认识,形成降低残留危害,保障畜产品健全的良好外部环境。   总之,兽药残留是动物性食品安全的核心问题。要做好这方面的控制工作,必须从畜禽饲养场、饲料厂、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畜产品加工(屠宰)厂、农牧行政管理部门六个五一节抓起,动物性产品中药物残留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安全性才能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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